遵法明律 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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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助力企业调解收回欠款2018年2月3日,重庆某机械公司与四川某实业公司签订《布袋除尘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重庆某机械公司为四川某实业公司提供100吨布袋式除尘(改造),合同总价为180万元。重庆某机械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布袋式除尘器改造于2018年10月8日完成并验收合格。但四川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2019年年底,重庆某机械公司获知四川某实业公司已申请破产,已由相关法院裁定批准《四川某实业公司等五公司重整计划》。重庆某机械公司依法向四川某实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四川某实业公司管理人向重庆某机械公司出具《债权审查通知书》,初步审查意见“该笔债权已经包括在内江某粮油公司固定资产投入优先债权内,基于一笔债权不得重复受偿的原则,现对债权人申报的该笔债权不予确认,债权人可通过依法途径主张实现债权。”重庆某机械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代理该案。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四川某实业公司管理人沟通,获知诉争合同除尘设备系四川某实业公司与内江某粮油公司合作经营期间由内江某粮油公司出资购买,视为内江某粮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已经纳入固定资产优先债权。但内江某粮油公司却辩称已付货款纳入优先债权,未付货款并未纳入,不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为确保重庆某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周律师代理重庆某机械公司向破产受理法院诉请四川某实业公司、内江某粮油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疫情下的重庆某机械公司资金已出现困难,一边是被推诿的货款,一边是急需工资的员工。虽然疫情仍在防控,但为尽快解决纠纷,经周律师多方努力协调,开庭如期举行。庭后积极沟通、协商,最后双方线上达成调解,重庆某机械公司已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调解款,缓解重庆某机械公司资金上的困境。重庆某机械公司对周律师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工作大加赞赏。 |